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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千亿农业保险市场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农险再保险




图片来源:新华社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陈姝含

近年来,中国农业保险不断“扩面、增品、提标”,并取得显著成效。财政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7月,全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1078.63亿元,同比增长18.64%,已为1.25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3.34万亿元。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普遍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具有面广量大,受自然风险、经济风险双重制约,风险结构特殊和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等特征,农业保险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短板,未来需要把握农业风险特点,构建更加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让农户真正吃上“定心丸”。

重要风险保障工具


“农业保险是为农业生产发展服务的重要风险保障工具。”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原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魏丽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实施的是促进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收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民转移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发挥着重要作用。
魏丽分析称,农业保险(包括再保险)在风险事故发生时可以发挥经济补偿的作用,及时弥补农民的损失,保障收益,从而保护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也就保住了国家的粮仓和饭碗。除了直接作用,农业保险的间接作用也不容小觑,农业保险从源头上保障了涉农产业链的稳定再生产;农业保险还可以稳定农民预期,促进农民消费,活跃农村经济。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赵廷辰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各类农业保险为稳定农民收入提供了保障。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脆弱性。自然风险会造成产量损失,市场风险会导致价格波动,双重冲击严重影响了农民种粮收入和积极性。在我国,农业灾害每年导致约6亿亩农作物受灾,其中70%-80%是由气象灾害引起的。适宜的农业保险能够对冲自然和市场两方面风险,使农民收入得到较好保障。此外,得到保障后,农业生产有了较为稳定的现金流收益,对撬动贷款也有积极作用。山东等多地开展农业或林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四川等地依托“期货+保险”模式,农民可凭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实现增信,这有助于农民扩大生产规模以及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亟需补齐农业保险短板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三大主粮作物和棉花的保险覆盖率明显提高,但也还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赵廷辰指出,一是特色险种品种依然偏少。农业农村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课题组对9省1044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数据显示,在未参保受访者中,约40%表示未参保原因为无合适险种。二是出险后赔付金额较少。2022年,我国农业保险深度(保费收入/第一产业增加值)约为1%,而发达国家一般在2%以上(美国达7%)。保费收入偏低直接限制了保险赔付能力。三是农业经营主体对气象指数保险、收入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了解不足,相关保险品种的推广力度还有待增强。
惠誉评级亚太区保险机构评级高级分析师汪佳鸿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一是近几年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发生频率显著增高,我国在防灾减损方面还要投入更多技术和服务,并通过与气象部门展开更紧密地合作、加强应急演练等方式,尽可能降低大灾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与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充分沟通与合作,评估巨灾可能损失,在再保险方面提早进行安排,以平衡成本与风险承受能力。
二是农险承保和理赔人员配备和查勘技术不足,服务有待加强。在承保过程中与农户针对保险条款进行充分沟通,使之更加理解自己的权益;在查勘定损方面,也需加强技术和人力投入,在快速理赔的基础上尽量做到精准理赔。
三是商业农险发展较为有限。可依据市场定价方式,对有保费承受能力和高保障需求的农户提供相应的商业农险产品,既可以减轻财政负担,又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保险需求。

完善农险政策助力乡村振兴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政策,专家提出建立农业保险基金,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等建议。
魏丽认为,要在理解农业风险特点的基础上,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险制度,将防灾减损的思想贯穿于农业保险制度设计的始终,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是防患于未然,无数案例表明事前防灾减损远胜过事后补救。建议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并进行科学化管理,研究保障农业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法律建设方案,基于供需平衡经济学理论设计参与农业保险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农民的满足感和获得感,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助力乡村振兴。
赵廷辰建议,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照农业强国的经验,如一些欧洲国家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形成了由农业主体(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户等)、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国家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基金构成的三级风险管理体系。国家每年给予政策性保险机构总保费20%-50%的资金支持其运作,在具体承保、理赔环节,按照商业化、市场化模式运作。在风险承担方面,当损失在30%以下时,由农户自己承担;当损失超过30%时,由政策性保险承担;当发生大范围农业损失时,由再保险机构及国家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基金承担。结合我国农业风险、保险基础等实际情况,农业强国的相关经验值得选择性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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