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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工作规则”公房政府征收

为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提升城市功能,优化产业布局,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活动,保障房屋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城市更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经市政府同意,向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印发了《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工作规则》。该规则已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起施行。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决定停止房屋协议搬迁的项目,一年内不得重新启动。


市内五区城市更新项目适用

凡在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实施城市更新的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需要对国有土地上被搬迁人协议搬迁安置补偿的,适用该规则。可以开展房屋协议搬迁工作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以下三项:因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必须先行开展房屋协议搬迁的项目;有明确的交地和开工时间节点且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工程项目;经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同意确需先行开展房屋协议搬迁的其他项目。另外,本市其他地区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工作。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工作。实施主体由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予以确定。

被搬迁人搬迁意愿不低于 85%

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工作,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实施主体对被搬迁人的搬迁意愿进行征询,对协议搬迁范围内不动产(房屋、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且调查登记结果在协议搬迁范围内向被搬迁人公布。

实施主体应将征询、调查登记情况上报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由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决定是否实施房屋协议搬迁工作。协议搬迁导致原登记宗地分割的,由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提交分割宗地需要相关材料。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决定实施房屋协议搬迁工作的,被搬迁人的搬迁意愿不得低于 85%。

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公示最少 10 天

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决定启动的项目,实施主体应组织被搬迁人协商选取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一致的,通过公开摇号方式予以确定,并及时在协议搬迁范围内公布。对安置房屋及协议搬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一般以确定评估机构之日为准;双方能协议确定评估时点的,以协议为准。评估报告应送达被搬迁人。

被搬迁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申请复估,对复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估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按照最终确定的房屋价值及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协议搬迁和安置补偿方案,并将搬迁和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协议搬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被搬迁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 30 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的期限最短不少于 10 日。征求意见结束后,实施主体将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实施主体将搬迁和安置补偿方案在协议搬迁范围内公告,同时在媒体发布房屋协议搬迁通告。通告内容应包括:实施主体、搬迁实施单位、搬迁范围、搬迁和安置补偿方案、签约期限及生效比例、咨询电话等相关事项。

签订户数占九成补偿协议生效

被搬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搬迁人采取过渡安置的,应在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房屋为 7 层以下(含 7 层)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两年;7 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三年。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和设备搬迁、调试等费用,由实施主体与被搬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确定补偿价值。

实施主体在发布房屋协议搬迁通告后,对协议搬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不正当行为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实施主体应根据搬迁和安置补偿方案,与被拆迁人签订附加生效条件的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项目总搬迁户数的 90% 时,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并报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搬迁人,需与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主体一致;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应与公房承租人一致。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发生变化的,应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后再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

实施主体应将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情况在协议搬迁范围内及时公布,但不得侵犯被搬迁人的隐私。

未达到生效比例前不能拆房屋

经充分协商或调解仍有未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对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总搬迁户数的 95%,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实施主体应终止房屋协议搬迁程序并书面通知已经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搬迁人,不得在未达到生效比例前拆除房屋,或以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胁迫被搬迁人搬迁。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生效比例的,实施主体与未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搬迁人,经过充分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就安置补偿争议向属地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项目协议搬迁结束后,协议搬迁范围内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需要拆除的建筑(保留建筑),由原不动产权利人与接管单位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搬迁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并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由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持房屋协议搬迁通告、土地注销公告及土地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涉及启动房屋征收程序需要办理土地注销登记的,按照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办理。

房屋协议搬迁

是指在城市更新改造工作中,由实施主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与改造范围内的被搬迁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并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实施搬迁改造。

被搬迁人

是指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改造工作中需要协议搬迁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

实施主体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工作应向各区政府 (先导区管委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列入政府城市更新计划及确定为实施主体的相关文件;

(二)搬迁和安置补偿方案;

(三)实施单位搬迁成本测算单;

(四)金融机构出具的搬迁资金到位证明或保函;

(五)实施主体对被搬迁人搬迁意愿征询、调查登记情况的报告。

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对搬迁和安置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后,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需明确下列事项:

(一)实施主体按照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履行的义务;

(二)协议搬迁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三)搬迁资金监管措施;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半岛晨报、39 度视频记者岳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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