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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质疑阳光保险“套路贷”,折算利率超过20%?贷款保险公司


■按:

阳光保险贷款实为变相高利贷?

约定贷款年利率6%左右,还款时才发现加上捆绑的保险费,折算利率超过20%。不少消费者认为在阳光保险办理贷款并不“阳光”。

贷款利率为什么会暴增?贷款又是如何和保险扯上关系的?对此,《消费者报道》展开了采访调查。

贷款搭售保险,消费者质疑变相高利贷?

莆田的赖先生告诉消费者报道记者,2021年11月,他出于店铺资金周转需求通过阳光保险的阳光e保办理了30万元贷款,放款方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约定贷款年利率为6.3%,分36期(月)还款。但还了18个月后,他发现除去本金产生的利息外,每期还要被固定收取2580元的保险费。36期保费合计要被收取92880元。保费比他36期的利息30027元高出不少。


截图由赖先生提供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电子保单由赖先生提供

赖先生每月还款额为9168元(按利率6.3%计算),但加上保险费以后,每月的还款额达到11748元。对于借款人来说,折算利率高达23.86%。他认为阳光保险的贷款属于“套路贷”“高利贷”,变相以保费方式牟取高额利息。

据记者了解,赖先生办理贷款被搭售的这份保险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人为借款人,被保险人为贷款人(放贷款方)。这份保险的保障作用是,借款人拖欠任何一期应偿还贷款达到索赔等待期时,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理赔相关款项后,投保人即需向保险公司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应付未付保费及其他应付金额(保险公司有权进行追偿)。


截图来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

通俗理解,借款人出资买保险,被保障方不是自己,而是放款人。如果没有这份保险,借款人还不上款时,放款人会进行追讨;有了这份保险,借款人还不上款时,保险公司会替借款人偿还给放款人,保险公司随后再向借款人追讨。整个过程,借款人购买了一份对自己没有保障的保险,且被增加了还款压力。

就保证保险的问题,阳光保险相关负责人回复称,保险合同相关条款以及费率已在金融相关监管部门备案通过。

赖先生曾向阳光方面表示,既然保险是保银行(放贷人)的,就不该让借款人出保险费用。但阳光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买这份保险是为了让他顺利拿到贷款。

目前,因为承担不起高额的保险费,赖先生的还款已逾期。他的诉求是阳光方面退还已收取18期的保险费46440元,之后的还款不再收保费,且阳光方面不要在催收时骚扰到他的家人、好友。

与赖先生情况类似的还有桂林的黄先生。2022年2月,他接到贷款推销电话,在阳光保险集团旗下的阳光闪贷保APP办理了阳光e车保贷款业务,放款方为渤海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总额为7.9万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6.5%,分36期(月)还款。


截图由黄先生提供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电子保单由黄先生提供

据黄先生讲述,他最近留意到在银行贷款相当的资金量,每期的还款额并没有这么高。他才发现在阳光每期3092.77元的还款额中,还包含了671.5元的保险费。


截图由黄先生提供

黄先生每月还款额为2421.27元(按利率6.5%计算),但加上保险费以后,每月的还款额达到3092.77元。对于借款人来说,折算利率高达23.84%。

当记者问及黄先生在办理贷款时是否对附带的保险知悉,他无奈补充道自己急需周转资金,银行的放款没那么快,阳光这边一两天就放款了。当时办理贷款,签了一些文件,也进行了线上的视频确认审批。

截至今年7月,黄先生已经完成17期还款,并未留下逾期记录。他认为贷款所办理的保险属于捆绑销售,是不合理的。他的诉求是阳光方面退还其已支付的17期保费11415.5元,并重新合理计算每期的还款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3年8月21日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为3.45%。据此计算,当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3.8%。

这意味着,算上每期固定的保险费,借款人在阳光保险贷款的折算利率似乎远超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就利率问题,阳光保险相关负责人回复称,从法律意义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及相关文件明确“民间借贷”活动为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从业务类别上看,保险公司基于提供的保险产品及服务收取保费,不能与贷款利率进行等同或混淆,作为持牌的保险机构及银行金融机构成立银行+保险的增信产品,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及保险关系不同于民间借贷关系,故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阳光贷款搭售保险成投诉“重灾区”

记者在黑猫投诉平台上注意到多起关于阳光保险集团套路贷的投诉。部分借款人表示在阳光保险办理贷款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捆绑销售了分期保险产品。也有借款人提到虽然知情,但阳光保险业务员称如果不选购分期保险,就不能顺利贷款。算上利息和每期保费,这些借款人贷款的折算利率远远高于阳光保险业务人员推销时宣称的利率。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记者也在投保单上注意到,阳光方面要借款人承认:为获得贷款,本人自愿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投诉者称“要买保险才能贷款”的说法。


截图来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

有法律界人士受访时表示,消费者具有独立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相关机构在借贷过程中强制用户办理保险等业务或强制要求其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属于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金融机构向用户提供贷款产品服务时,应在事前向用户明示并征得用户同意,而不能隐藏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费按照月费率的方式来收取的,等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加重用户贷款负担。

就保险搭售问题,阳光保险相关负责人回复称,融资性保证保险是以借贷关系为承保基础的保证保险产品,该产品的借款人为投保人,出借人为被保险人,其功能是为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是否购买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即如借款人不符合出借人的贷款审批条件,可通过购买保证保险增信,以提高贷款成功率。如借款人符合出借人的贷款审批条件,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行获取贷款,无需购买保证保险增信。阳光保险经营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是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合法业务,而搭售是指两种完全可分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被同时强制销售给消费者,从而侵犯其选择权,而我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相对特殊,其不可能脱离借贷法律关系而单独销售给客户,因此该情况不属于“捆绑搭售”。阳光保险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内部管理规定进行产品的关键信息、产品功能及属性等方面的投保提示和明确告知、并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其中保险保费事宜在签约视频中已做了明确告知讲解,在客户对上述内容给予明确答复且客户亲自在我司APP上确认合同签订后生成电子保单,综上,阳光有效尽到了对此业务明确、清楚的讲解义务,保证了客户的知情权,以上相关工作都是依照相关操作指引在正规流程下进行的。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2022年首期风险提示中提醒,在贷款营销中,消费者要警惕类似“套路贷”的营销宣传行为,如息费不透明,故意模糊借贷成本,不明示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等。有的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取了高额费用,所谓“零息”名不副实。比如借款人有的遭遇了砍头息,有的贷款后发现还须支付担保费、服务费、保险费等,真实的贷款成本很高。耐人寻味的是,这份风险提示也被阳光保险集团转载在官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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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德荣

微信编辑:周辉

责任编辑:覃硕、尚雍贺

制图:Judy Chen、Ju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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