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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储户被判担责八成?山西清徐农商行回应:报道严重失实存款银行卡

财经网金融讯近日,“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储户被判担责八成”话题在微博引发广泛关注,据相关媒体报道,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丁女士先后将700万元通过山西清徐农商行职工王某在该行办理理财、定期存款业务,并将其两笔共计500万元的定期存款存单交给王某领取礼品,最终1200万元不翼而飞。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一审二审均被判了无期。丁女士就最后2笔业务共计500万元将清徐农商行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本金和相关利息。一审判决认定,丁女士一方承担80%的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二审则维持原判。

对此,山西清徐农商行发布声明回应称,近期,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丁女士存款被转走”热点案件,出具二审终审判决,并就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详尽的审查和确认,最终维持一审判决。结合山西高院出具的王某某刑事判决可以确认:相关媒体关于丁女士所谓存款被违规转走的报道严重失实。在此需要说明的是:

一、丁女士出于对其丈夫外甥女婿——王某某的信任,自愿将其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由王某某保管和使用,丁女士的资金损失是王某某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所致,王某某已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丁女士与王某某不仅仅是普通亲戚间的信任关系,现有大量证据显示王某某本人与丁家多人长期存在大额频繁经济往来,太原中院的二审判决已经确认该客观事实。由于部分媒体获知的信息存在严重不对称,报道中并未明确上述重要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王某某与丁女士之间的多重关系,出现了严重的理解误差,这也是本案受到普遍关注的原因所在。

二、王某某受丁女士委托办理存款和转账业务时,持有丁女士的身份证件、存单、存折、银行卡等,丁女士也将相关密码告知王某某。此时,王某某的身份是我行的正常客户,我行为其办理业务符合《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4条的有关规定要求。丁女士本人也曾就此向当地银保监部门咨询,从有关监管部门的答复中也能够得到充分的印证。太原中院的二审判决,对该事实也予以认定。

三、我行将充分尊重司法权威,尊重太原中院的二审判决。对不应由我行承担的责任和损失,我行仍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坚决维护自身权益,保留对王某某的追偿权。同时,我行还注意到,王某某部分诈骗资金实际流向丁女士儿子王某账户等情况。

本次事件对我行提出了警示和教训,我行将继续秉承“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储户负责”的服务宗旨,诚实守信、合规经营,充分保障广大客户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并请社会各界继续监督我行,共同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相关报道中1200万元存款金额明显与实际不符。此次案件中,丁女士起诉我行赔偿金额为500万元,另外700余万元属王某某诈骗资金,并未在我行发生真实业务。

鉴于上述情况,一些媒体机构和个人自媒体掌握信息不全面,报道严重失真,导致错误言论被广泛扩散,极个别媒体甚至恶意歪曲基本事实、肆意夸大抹黑的行为。对此,我行重申,将保留一切诉诸法律的权利,坚决维护我行声誉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

(编辑:钱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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