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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存400万定期一年后取钱得知存单是假的,银行:柜员个人行为存款柜台收入证明

浙江,义乌。朱先生把账户里的400万存了一年定期,到期时却被告知存单是假的,原来钱根本就没有存进该行,而是被转到了别人的账户里,朱先生找到该行讨要说法,该行:这是柜员的个人行为,跟我们无关!




朱先生是做生意的,经常会有大笔资金往来,那天,他的账户里收到了400万,他想活期利率太低,就想去存个定期。


于是,朱先生便来到该行柜台,要求柜员帮他把账户里的400万取出来存一年的定期,柜员动作非常麻利,在朱先生的配合下,不一会儿功夫就把手续都办好了,最后递给了朱先生一张存单。


存单显示,年利率3.3%,到期利息13.2万元,朱先生觉得这利息还不错,心里非常满意。


很快一年就到了,朱先生想把钱取出来用于资金周转,于是,便来到该行柜台,柜员接过存单,看了看朱先生,又皱了一下眉头,说这存单是假的,随后就报了案。


朱先生也感到有点不可思议,明明是自己在柜台存的钱,存单怎么可能有假?该行会不会有什么猫腻?想到这,朱先生不淡定了,他也报了警。


询问了事情的原委后,民警找到当时帮朱先生办理业务的柜员,经过调查,事情很快就水落石出了。


原来,当时朱先生的400万,根本就没有存到该行,是会计主管和柜员合谋,将钱转到了别人的账户里,当时给朱先生的存单确实是假的。




很快,会计主管和柜员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和吸引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刑拘。


朱先生认为,他是去该行柜台办理的存款业务,柜员的行为代表的是该行,因此,他与该行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该行对他的存款有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朱先生找到该行讨要说法,而该行却认为,朱先生去办理存款业务时,柜员并未把钱存进该行,而是把钱转到了别人的账户里。


因此,实际上朱先生和该行的储蓄合同关系并没有成立,柜员代表的是她自己个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理由让该行为柜员个人的犯罪行为买单,朱先生的损失应该向会计主管和柜员追讨。


无奈,朱先生起诉了该行,要求支付400万本金及所产生的利益,利息按3.3%支付至实际给付日止。




朱先生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后经审理认为,朱先生把400万存定期一年,柜员和会计主管合谋,把钱转到了别人的账户,虽然钱实际上并未存进该行。


但在朱先生看来,他是在柜台办理的业务,又拿到了存单,即便存单是假的,普通人一般也是无法识别的。因此,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该行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朱先生的损失虽然是由于会计主管和柜员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但那也是因为他们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由于该行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才导致的,因此,该行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该行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会计主管和柜员追偿。


最后,该行被判支付朱先生本金400万及所产生的利息。


大家觉得朱先生的400万该向谁追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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