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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破产重组再现纠纷,债权人为何成了“弱势群体”?法院破产法



这两年地产行业风向骤变,一大批房企陷入困境。

据媒体公开报道,仅去年破产的地产公司,就超过400家。

破产了,并不等于没事了。

现实中,多数地产公司破产,都会留下一堆烂摊子。

如果好好解决,顺利破产重组、减少损失是最好的,可偏偏破产重组就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

最近,重庆一家地产公司的破产重组就闹出了不小的风波。为方便表述,我们简称其为重庆A房企。

算下来,重庆A房企的债务总额约15.1亿,这在地产公司破产案中并不算多。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在破产重组的过程中,作为其最大债权人的广州某开发商(简称广州B房企)一家,就有约6亿债权未获认定。

除了债权认定,该案中的一系列其他操作也引发了巨大争议。

该话题一度登上微博热搜,阅读量近2亿,甚至引发业界对现行破产重组制度的讨论。

在房企频频爆雷的大环境下,今后这样的案例可能会更多,值得深入探究。

1、债权认定、投资人招募均存争议

广州B房企与重庆A房企的债务纠纷,源自一个地产项目。

广州B房企作为代建方,为重庆A房企代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的某楼盘。

但楼盘尚未竣工,重庆A房企就出了问题。

2022年3月,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重庆五中院指定了某律所以及重庆市某会计所为破产重组管理人。

经过申报、盘算,重庆A房企的债务总额约15.1亿,其中代建方广州B房企申报了6.79亿,占比接近45%。

作为最大债权人,广州B房企本应成为破产重组中最有发言权的一方,但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

去年10月,该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广州B房企的6.79亿债权只被认定了3.66亿,待认定3.13亿。

到了今年2月的二债会上,广州B房企的债权竟然只被认定了2300万,有6.56亿元债权待定。

债权认定是一项复杂且专业工作,由于种种原因,债权无法被全部认定是比较常见的现象。

但考虑到广州B房企作为一家大型开发商,又是重庆A房企项目代建方,不太可能随意申报债权。

两次债权会后认定比例如此之低,并不多见。

一债会上,管理人给出的待认定理由是时间紧张,来不及审查。二债会上则是债务人重庆A房企对债权审定结果提出了异议。

大部分债权未获认定,投票表决权就会大打折扣。后面的重整计划草案、招募投资人等环节也就说不上话了。

果然,招募投资人环节,更大的争议出现了。

根据公开报道,在资质审定中通过审核并成为重整优先投资人的,是一家2022年11月设立,成立尚不足半年的企业。

其既无任何项目在运营,也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及房地产开发经验,甚至连经营范围都不包括房地产开发。

而另一家具备项目投资经验,实力明显更优的企业,只被列为备选投资人。

二债会上,在投资人尚未投票表决选定的情况下,投资方案表决中就直接采用了“优先投资人”的投资方案。

企业破产,债权人可能遭受真金白银的损失,是最大的受害者。

破产重组并不是讨论利润分多分少,只是各方争取减少损失而已。

破产重组也是场博弈,但你得先拿到博弈的资格。

本案中,从债权认定到投资人的审核认定都引发了争议,令人唏嘘。

2、法律界讨论:破产重组制度该补漏洞了

故事听完了,作为局外人,我们更应该知道的是,怎么避免问题发生在自己身上。

企业破产重组,其实是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约束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制定于2006年,2007年6月开始施行。

但十多年未经修订,企业破产法的许多条款已经难以与实际相匹配。这一点在此次案例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由于案例过于典型,该案最近也引发了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已有许多法律专家、业界人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于关键争议点债权确认问题,企业破产法虽规定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却未规定确认债权的时间期限。

在表决权问题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债权人可根据确定的债权依法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也可以由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其出发点是要保障债权人顺利行使表决权。

但有业内人士表示,本案债权人的债权迟迟得不到认定,管理人也未向法院申请给予临时表决权,广州B公司的合法表决权被剥夺或压缩了。这钻了企业破产法对于临时表决权规定不细、未做强制要求的漏洞。

关于投资人招募,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而这也成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之一。

好在这些问题都已得到了重视。根据公开信息,新的企业破产法已修订完成,我国企业破产重组制度将有望迎来十多年来的首次更新。

在近期的讨论中,“府院联动”是被提到最多的破产重整机制之一。

这一制度强调在破产重组过程中,由相关政府部门与法院强强联动,降低破产重组风险,提高效率,保障各方利益。

不难看出,“府院联动”机制的核心,是加强破产程序的法制化、制度化,这正是当前许多破产重组案例中最缺乏的要素。

3、管理人更应发挥积极作用

法律无法面面俱到。纵观过往案例,破产重组能否成功,“人”的作用其实更大。

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协商、退让,在破产重组过程中,还有一个角色不容忽视——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赋予了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诸多职责。

毫无疑问,管理人是企业破产重整最直接的推动者。

破产管理人通常是法院指定的第三方机构,他们从破产重组事项中直接获取报酬和费用。

换句话说,破产管理人是为债权人和破产企业打工的。

基于此,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则提到,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但现实中,时常出现破产管理人不够专业,或者不够勤勉尽责、无法较好地履行职责的情况。

以债权确认为例,从2022年10月的一债会到2023年2月的二债会,长达4个月里,广州A房企的债权确认额不增反减。不向法院申请临时表决权,也是备受质疑。

作为最大债权人,广州B房企虽对多项事项存不同意见,但未得到管理人的反馈和解决。该案管理人是否公正执行了职务,值得商榷。

破产重组,算是企业一次重生的机会。管理人真正该做的是弥合分歧,推动重组顺利进行,帮助债权人减少损失。

尤其是房地产这样的“困难行业”,涉及金额巨大、牵涉群体众多、利益纠纷复杂,管理人尽心尽力,才能给企业带来一线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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