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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司要求更正征信信息关注,农行称是贷款风险分析,法院判了信贷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

不良信用记录出现在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报告中,会对企业的信誉造成负面影响。比如个人和企业申请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贷款受阻,影响市场交易合作。虽然说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征信管理机构报送个人和企业拖欠贷款不还的记录,主要是在金融领域影响比较大,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申请贷款受阻。不像司法机关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对个人和企业的工作生活影响巨大,当然同时影响向银行信用贷款。



征信报告中是否只存在信用正常和不良信用记录两种信息?实际上并不是如此简单,银行向征信机构报送企业征信信息时是划分5个等级的。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规定, 商业银行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就是不良信用记录;正常就是信用良好;“关注”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借新还旧,或者通过其他机构融资还贷,逾期还款等会被列为关注。虽然关注不是不良信用记录,但是关注也会影响继续向银行申请贷款。

浙江一家公司向当地农业银行申请了两笔贷款,公司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期间分期还款后,银行将该企业还款次数列为关注级别,并报送征信机构。该公司认为,正常还款,没有逾期记录还被征信被告列为关注级别,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对企业向其他银行贷款造成不利影响。公司要求银行更正遭拒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农业银行将其征信信息分类由“关注”调整为“正常”,法院最终却驳回了企业的诉求。企业没有逾期还款却被银行报送征信信息为“关注”,法院为何不责令银行纠正呢?

2012年8月23日,浙江HN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农行海宁支行办理了金额4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于2013年6月14日正常归还了借款。2012年9月19日,HN公司向农行海宁支行办理了金额1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于2012年12月25日正常归还了借款。2012年11月21日,农行海宁支行曾以“宏观经济环境或经济政策、法律变动对行业产生不利影响,如汇率、利率、出口退税政策等对行业产生不利影响;行业被国家列入限制、淘汰类等(严重)”为由对HN公司进行风险评判,并依据测评总分,将HN公司100万元的贷款风险分类调整为“关注”类。

2020年12月29日形成的HN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显示,上述两笔贷款的五级分类类别为“关注”,2022年1月12日形成的HN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涉该两笔贷款的分类信息未发生变化。农行海宁支行自认HN公司与农行海宁支行自2012年5月起至2020年发生了29次共55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2022年1月12日形成的HN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类信息为“关注”未发生变化。

法院认为, 2012年11月农行海宁支行首次对HN公司贷款风险评级调整为“关注”类的做法,法院认为尚属合理,不应认定为存有错误。理由如下:一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五条对贷款分类的标准,“关注”类的定义是: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农行海宁支行对HN公司企业进行总体评测后依据得分将HN公司的100万元贷款划入“关注”类,并不存在错误的情形,也符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规定的审慎性原则。

二是贷款逾期是否实际发生,不宜直接作为判断分类信息是否错误的标准,农行海宁支行在作出分类调整时的风险因素客观存在,且与HN公司存在合理关联,即应认为该风险因素可作为调整风险分类的客观依据。贷款的足额偿还是贷款业务的最终结果,只以现存结果来评判过去时的风险判断,会造成与贷款风险分类的过程属性的逻辑矛盾。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分类标准规定,“关注”类并不属于不良贷款,且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44条中就不良信息的规定来看,借贷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才属于不良信息范畴,因此,“关注”类的贷款风险分类信息,本身不属于不良信息范畴,对HN公司的信用评价不会产生负面效果。



最后,HN公司还认为在贷款结清后,农行海宁支行仍应及时动态地对贷款业务作出风险分类的意见,无论是法律依据还是《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规定,均没有相应依据,HN公司请求农行海宁支行履行该义务,于法无据。农行海宁支行没有再行对风险进行评判后调整原有分类信息的义务。法院判决:驳回HN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HN公司坚持主张农行应当为其更改征信分类信息,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HN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HN公司信用报告显示的五级分类信息是农行海宁支行评判分类,并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而形成。无论是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还是农行海宁支行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均要求动态对信贷资产进行分类。农行海宁支行在第一次风险评判后再行动态调整信贷风险分类不仅有义务而且有必要。

HN公司提交的银监发[2014]36号文件、浙江省建设银行的“借款人条件”截屏可以证明信贷分类信息作为企业征信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不直接公开,但企业要融资或参与重大项目的竞争必然要让渡这部分信息,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的影响是持久的,即使核销了也会给后续的融资造成困难,对已结清的关注类征信记录,也须由原进行信贷分类的商业银行出具《征信记录调查情况说明》,充分说明企业征信记录“次级”或“关注”对企业生存和发展得负面影响巨大。

农行海宁支行辩称,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二条,贷款分类的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的判断,由商业银行自由裁量。HN公司为光伏企业,2012年欧盟、美国相继对我国光伏产业进行双反调查,对行业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国内光伏企业进入寒冬,大批企业倒闭。HN公司自2012年出现行业风险,至2019年企业经营仍未有明显好转,这是客观事实。

基于以上事实,农行海宁支行将HN公司的贷款分类下调是合法合规的。贷款分类是对当时债务人还款能力的判断,是对当时贷款面临的风险的判断,而非是债务人是否出现逾期、是否足额还款的客观描述。风险是一种可能性,不能以风险判断结果未发生而否定风险的存在。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分类标准中的风险不属于不良信息,也不妨碍银行放贷。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关注类不属于负面信息。我国尚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存在关注、次级记录的客户发放贷款。各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偏好和行内制度确定贷款对象、贷款额度、放款时期。因此,农行海宁支行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对HN公司作出的贷款风险评判,不必然导致HN公司融资困扰。

二审法院认为,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分类是基于借款人还款能力评估后作出的可能性判断,不能保证也不要求贷款分类与实际还款情况完全一致。不能因HN公司及时足额偿还案涉贷款本息的实际情况,而认定农行海宁支行先前作出的贷款分类存在错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五条,“关注”类贷款不属于不良贷款。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44条第3项,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关注”类贷款风险分类信息不属于不良信息。HN公司主张“关注”类贷款风险分类信息的存在给其正常经营融资造成了负面影响,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其他银行有贷款的情况而非一律不能获得贷款。2023年2月3日,浙江嘉兴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HN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驳回上诉。



这件事情尴尬的是企业征信信息贷款风险分类是“关注”,这个记录造成企业向其他银行贷款时受阻,一些银行不给贷款。而农行称贷款风险分类是事先分析预判,不等于还贷结果。贷款风险“关注”类不是不良信息,不属于《征信业管理条例》上的不良信息。原则上贷款“关注”信息不影响企业继续贷款,但是具体是否贷款各家银行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法院采纳了银行的说法,贷款风险是银行对申请人还款能力的事先评估,不一定与实际还款情况一致。不能因为实际还款了,而要求改变事先对贷款的风险分析。贷款风险中的“关注”类不是不良贷款信息,而是要求银行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存在不利影响考虑进去,不属于不良信用记录。法律上,不良信用记录是个人和企业不能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不能偿还贷款,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判决及强制执行信息。而贷款风险分析中的“关注”不属于法律上的不良信息。HN公司要求银行更正贷款风险分类信息“关注”,没有法律依据。

法治社会决定是非对错的裁判机构是司法机关,只有经过司法机关裁判才能对一件事情做出最终的评价。即便是我们看到一个人杀人了,也必须经过司法机关审判后作出裁判。个人和企业向银行借贷,或者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只是一个违约问题,不能因此说逾期不还信用卡,不还银行贷款就是不良信用记录,只有经过催要,司法裁判并经过强制执行程序,个人和企业仍不能规划银行贷款的,才能构成不良信用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良信用记录出现在征信报告上客观公正。个人和企业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并承担罚息,这就不是不良信用。经过法院裁判执行后归还银行贷款,或者信用卡借款也不是不良信用。一些银行对个人持卡人,企业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就报送不良信用记录的做法是错误的。逾期还款的原因很多,并非最终不能还款,只要最终还款承担逾期还款责任就是诚信表现。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被执行人偿还全部款项后,就能撤销的。银行的逾期还款信息就没有走到法院有什么理由存在呢。

这起案件虽然企业败诉了,但是不得不思考问题,企业贷款已经全部还清了,为何银行还要向征信机构报送企业的早期贷款风险分析信息?既然贷款风险分类信息“关注”不是不良贷款信息,为何一些银行看到此不愿意发放贷款?这种超出法律法规之外的惩罚措施不应当无限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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